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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小三的道德观和婚恋观如何,她的名誉权都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对于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其中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等。
对于这件事,小编以为三方都应该反思。小三的行为是不道德,但如果没有男方的不忠,一个巴掌也拍不响。原配固然委屈,但当众扒衣显然也解决不了问题。爱情不易,还望且行且珍惜!
侮辱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但值得注意的是,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告诉才处理”,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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