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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 受害者怎么办?
在凤凰网 独家数据的收集中:有超半数人经历过家暴,并且有超48%的人选择不报警。
对于那些遭遇家庭暴力的人我只能告诉受暴方注意收集证据,对于想离婚的受暴方,一般来说,能够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主要有:1.受暴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2.受暴方就医时医院开具的病历记录或检查照片;3.相关鉴定机构对受暴方所做出的伤害鉴定结果;4.施暴一方的书面保证或有关录音;5.邻居朋友的证言。
还从女性角度提出一些预防家庭暴力的看法:1.女性在谈恋爱的时候,就应当注意对方是否有暴力倾向;2.女性在婚后学会教育对方;3.女性在婚后磨合期中,要形成良好的夫妻关系;4.女性应该注意提升自己的气质与品行;5.女性应该可以容忍对方的一点小毛病;6.女性不能总想掌管经济大权,而自己大手大脚;7.遇事夫妻相互之间多商量;8.女性在争吵时不能毫无顾忌的大骂,对方忌讳的要能管住自己的嘴;9.女性要防止男人的不良习惯。如:赌博、吸毒、酗酒、嫖娼等。
当然,也会存在男性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况,这确实是少数。我只是想说在将来的立法中不要像强奸罪一样,把对象仅仅限定为女性,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强奸尸体还构成侮辱尸体罪呢,难道男人还不如尸体?开玩笑!我想在这里说明对于家暴的对象,不仅有女性,还有男性!
目前法律关于家暴的规定
首先,《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其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在成文法系,法律以文本的形式体现,由于语言的模糊性,法律无法做到100%的精确性。通常来说,立法者不可能像神仙一样全知全能,具有超乎想象的遇见能力,能够预见到社会中即将发生的一切情形,能够制定出逻辑严密、完美无缺的法律。
也就是说,任何立法都可能受制于时代的局限性,受制于立法者本身的认识不全面,而带来缺陷与不公平。因此,当法律在实践中暴露出其存在的问题时,立法者就应当顺应时代,修改法律,以适应社会的需要。社会在不断发展进步,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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