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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木材在运输途中焚毁,应向谁要求赔偿?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案  情】
        某村为了给村小学翻盖校舍,从某贸易公司购进了一批木材。签订合同时,双方并没有对木材的交付地点进行约定,只是约定,该批木材由某运输公司承运。签订合同后,某村交付了货款,贸易公司遂按照约定将该批木材交付某运输公司运输。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引起火灾,该批木材全部被焚毁。某村多次与贸易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贸易公司返还货款。最后人民法院判决,贸易公司不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责任,不应返还货款。
【点  评】
     本案中,某村与贸易公司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交付地点的,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同时,根据第145条的规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开始由买受人承担。因此,贸易公司将木材交给约定的运输公司运输后,该批木材毁损、灭失的风险就开始由某村承担,木材在运输途中焚毁,贸易公司对此不再承担责任,不具有返还贷款的义务。某村要想挽回损失,可与运输公司协商或诉讼解决。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随着标的物的交付来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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