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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怎样讨债?

【案例详情】
     2006年7月,郑某借给朋友8万元做生意,当时他们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还约定了借款利息。但还款期限届满之前,朋友到外地去办事,从此一去不复返。郑某去找朋友的家人打听朋友的下落,但其家人表示不知道。现在郑某急需用钱,请问他应怎样追回这笔借款呢?
【案例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故意躲藏起来,这种现象是经常发生的。由于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往往会遇到很大的困难。那么,对于下落不明的债务人,债权人怎样追讨欠款呢?通过下面两种法律途径,可以帮债权人追回欠款。
(1)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索借款
    只要你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案受理条件,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因此,法院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如果债务人没有出席,法院会视作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以申请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然后法院会通过拍卖的方式,将债务人的房屋、财产变现,以此来清偿债务。
(2)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从其财产中支付欠款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再由失踪人的代管人从其财产中支付欠款。
本案中,郑先生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后,可以向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法院受理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者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届满之后,债务人失踪的事实就会得到确认。如果代管人拒绝还款,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郑某可以起诉代管人,由法院判决强制支付。当然,郑某也可以采用第一种方式追回债款。
【案例启示】
   (1)遇到下落不明的债务人时,不用担心,因为法律会支持债权人追回债款。
   (2)躲避不是办法,唯有积极面对,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躲到哪里,都无法逃避欠债。
【法律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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