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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在正式成立后会聘请专业律师作公司法律顾问,帮助企业预防在经营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然而,有些法律风险在企业设立之初便已经存在了。今天,我以设立投资公司为例,就企业经营范围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风险做浅要分析,希望能为那些正在筹备或准备设立企业的当事人一些帮助:
一、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其中,规避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的法律风险尤为重要
以普通投资类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例,我国对未经过审批的普通公司(包括投资公司)经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类业务是明确禁止的:
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是指该公司投资某行业、产业的范围,而不表示该公司直接经营该项业务。投资公司除投资外,可以直接经营其他业务,直接经营的业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实践中,有很多投资公司在非法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资金拆借、金融租赁、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活动。但是,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我国相关法规,轻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无法得到法律保护,重则涉嫌触犯刑法,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二、我国现行民事和刑事法规对普通企业(包括投资类公司)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1、现行法规原则上禁止普通企业之间发生借款业务。
法律依据:(1)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3)199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2、未经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刑法相关依据:1、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支付业务纳入非法经营犯罪的一种情况。(修正案(七)第五条:“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2、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要规定:(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三、从事贷款发放及融资担保类业务必须经过金融办等机构的审批,但该两类公司设立的门槛较高、审批手续严格,且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原则上要求应一次性全额缴足。
法律依据:《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并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其主要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把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负责审核拟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小额贷款公司各股东的信用状况,市(州)政府在复审并出具审定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在市(州)范围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注册资本原则上为实缴货币资本,且应一次性全额到位。
四、律师建议:
因设立各类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同,存在的法律风险点亦有所差别,稍有不慎便有可能逾越法律红线!律师建议根据拟设立公司的实际情况,聘请专业律师全程参与公司筹备、法律策划、拟订相关法律文书、设立后公司实际经营等过程,以便最大可能的为您防范法律风险;提供合法、合理,可行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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