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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报警,应当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上做好记录,报警记录除应记清接警的常规记录外,还应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二)接警后及时处警
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对线索较清楚的,应当根据肇事车辆逃逸方向,按照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先行部署组织堵截、追缉,有条件的通报相邻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布控、协查。
(三)就近处警
指挥室或值班室接警后,应当按照就近处警的原则,首先迅速通知事故发生地就近执勤民警(巡查民警)先期处警;无民警值勤的区域或时段,应立即指派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巡查车赶赴现场处置。
(四)立即报告
执勤民警(巡查民警)接到报案人或当事人直接报告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警情的,应立即向指挥室或值班室报告,并根据指令迅速赶赴现场。线索明确的,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追缉。追缉有困难的,应当通知前方执勤民警(巡查民警)进行拦截。同时还应当详细记录报案人的有关情况。
(五)联合处警
建立交警、刑警联合处警机制,提前做好处警准备,接报死亡、涉外以及案情复杂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由案发地支队直接通报本区、县的刑侦部门,刑侦部门与交警支队共同对现场实施勘查。同时,通报巡警部门部署巡警和有关卡口堵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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