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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将遗嘱予以废除或取消;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改变遗嘱的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撤销或变更遗嘱有以下几种方法:
(1)遗嘱人另立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声明撤销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
(2)遗嘱人直接将所立的遗嘱销毁或在所立的遗嘱上进行变更。
(3)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变更、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发生转移及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遗嘱人前后立了几个遗嘱,虽然在后面的遗嘱中并未明确宣布前面的遗嘱被撤销或予以了变更,但如果前后遗嘱的内容矛盾,则应当以后面的遗嘱为准,前面所立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被变更,但不相抵触的部分则继续有效。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而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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