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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合并,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案例详情】
    甲和乙是好朋友,两人分别开了一家公司,但遗憾的是,两家公司都经营不善,面临倒闭。一天,他们聊天时,提到合作经营。甲的公司是贸易公司,乙的公司是产品制造公司,双方互有优势和不足,加之两家公司独立生存不下去,因此,他们决定合并公司。那么他们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案例分析】
    两家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倒闭,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合并,也是一种扭亏为盈的途径。说不定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成功,从而柳暗花明。不过,经营不善的公司一般可能涉及外债,在合并之前,有必要告知各自的债权人,如果能偿清债务那就最好不过了。如果能赢得债权人的支持,也是可以的。但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公司在偿还债务之前合并,也是合法的。
    如果是吸收式合并,即一家公司并人另一家公司,那么存续的公司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被吸收的公司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存续的公司变更登记要提交以下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由公司的法人签署生效;
(2)在股东会议上,讨论合并方式,合并方法,债务债权的担保和承接;
(3)各方法人签名、该公司印章,签署合并协议;
(4)合并协议签署之后的30日内,在报纸上发表公告;
(5)变更续存公司的注册资本,提交合法的《验资报告》;
(6)修改续存公司的章程或章程修订案。
    被吸收公司在注销登记时,需要提交如下文件: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由公司法人签字并盖公司印章;
(2)同意被吸收合并、注销的股东会决议;
(3)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
(4)用于公告的报纸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案例启示】
(1)公司合并时,被合并的公司应提交注销登记时所需的文件,而续存的公司也应及时到工商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2)在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当事人如果不知道该提供什么样的文件,可以事先去工商局咨询。
【法律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j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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