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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追究交通事故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工作中,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并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程序进行。刑事处罚的工作程序为:报案,受理,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一破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一)交通肇事案的管辖
依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公通字(1998]80号)第8条规定,交通肇事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
(二)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办案程序
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办案工作,一般要经过审查立案、侦查鉴定和复核移送3个阶段。
1.审查立案。审查立案包括报案,初审,立案3个内容。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活动,是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全部刑诉活动的前提。立案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事实和该犯罪事实应追究刑事责任两个条件。立案、破案和销案均应按程序进行。
2.侦查鉴定。侦查鉴定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基础,也是追究交通肇事罪的核心。这一阶段的工作,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除现场勘查和扣押外,还有以下几项工作: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鉴定;通缉;对嫌疑人采取某些强制措施;制作结案报告。
3.复核移送。在复核移送阶段的主要工作有:
(1)报上级主管审批。
(2)制作《起诉意见书》或《免予起诉意见书》。
(3)移送起诉。
(4)补充侦查。
(三)交通肇事罪诉讼活动中的法律文书
在交通肇事罪案件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文书主要有: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和免予起诉意见书等。
(四)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指不同程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5种。
1.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地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2.强制措施的分类。
(1)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拘传已在第三章作了介绍,这里不再重复。
(2)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 2个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取保候审期限已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并及时通知取保候审保证人。
交通肇事取保候审适用于下列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事故中受重伤,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由办案单位填写《取保候审审批表》,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决定,由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中填写宣布时间并签名按指印,责令被取保候审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必须是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的人员。
(3)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刑事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以罪该逮捕为其必要条件,须在确有拘留必要的紧急情况下方可采用。如果不是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或者虽然罪该逮捕但却无须拘留时,不必拘留。有无拘留必要,关键是看其是否有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是否有人身危险性。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时,需要拘留肇事者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②签发《拘留证》。
③执行拘留。执行拘留的时候,须有2名以上公安人员参加,要
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留,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正页下方填写“宣布时间”,并签名或者按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按指印的,应当加以注明。
④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⑤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填写《拘留通知书》,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给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
(5)逮捕。逮捕是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准确、及时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有效地制止人犯逃跑、自杀、毁弃证据,有助于适时查证案件事实,从而保证各项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时依法逮捕。”根据这一规定,逮捕人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时,需要逮捕肇事者的,根据《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起草《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报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经审查后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②将《提请批准逮捕书》-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送同级
③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应当在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而有再议必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五)交通肇事案件的移送
《破案报告》批准后,事故办案人员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案卷一起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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