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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法》第1 3 3条和2000年11月1 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交通肇事罪在量刑上有以下几种档次。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情节主要包括:交通肇事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或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无能力赔偿而又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或重伤1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②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包括交通肇事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者造成财产直接损失60万元以上并无能力赔偿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伤者,而是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对于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而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论的,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以下3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畏罪潜逃,致使被害人因流血过多或因延缓抢救时机而死亡。即这里的“人”仅指第一次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者邓又天,刑法释义与司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 997,第194~197页;张晶,赵静:“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探讨”,安徽大学学报,2004年9月第28卷第5期。。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事实上发生的第二次交通事故,即指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而撞死的人。但持该观点者把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故意的情况排除在外,认为应成立另一独立的犯罪,不能适用上述规定以一罪论处,而应实行数罪并罚张明凯,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
第三种观点认为这里所规定的“人”既包括起初交通肇事中的被撞伤者,也包括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再次发生交通肇事撞死的其他人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8
月第2版,第402~403页;刘艳红:“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个案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423页。。
我们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人”仅指第一次交通事故中的人。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4.在道路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定罪处罚。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 34条、第1 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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