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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7日,某建筑材料公司向某玻璃经销处(以下简称“经销处”)购买20架玻璃,由经销处的装卸人员将玻璃送至建筑材料公司,放置在该公司指定的地点,建筑材料公司收取玻璃后,支付了货款。第二天,建筑材料公司职工在取用玻璃时,整架玻璃倾倒、破裂,故与经销处进行商谈,损失确认划分。建筑材料公司称,整架玻璃倾倒、破裂,是因为该经销处的装卸人员在卸货过程中违规操作,未将玻璃架放正,导致玻璃架内的玻璃反方向倾斜所致。经销处称:“我单位按照建筑材料公司的要求、指定的地点放置玻璃,且装卸人员是按照常规进行操作的。建筑材料公司已收取了货物,玻璃损失应自负。”于是建筑材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销处无奈之下也开始了抗辩建筑材料公司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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