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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上,《继承法》第三条采用概括性和列举性相结合的立法方法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其中第七项的“其他合法财产”界线模糊,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将其界定为: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同时, 《继承法》第四条还规定:个人承包所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有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遗产范围应包括:①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②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③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④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⑤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遗产范围的决定还涉及一个更为具体的问题,即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分。只有将遗产与共有财产区分开来,才可能准确确定遗产的范围。这种区分有两大类:
(1)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分。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其具体分割办法,应根据婚姻法律规范办理。
(2)遗产与其他共有财产的区分。公民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除了上述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之外,还存在着其他许多公民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如公民合伙经营等,死亡后,应分割合伙财产,将其应得部分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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