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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女子黄某与李某本是夫妻,黄某对外借款187万元后,夫妻俩闪电离婚并失去行踪。6名受害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查封了李某名下的四套房产,判决他们共同还钱。
经调查,自2011年起,黄某及其母亲罗某以急需用钱等名义,向身边的邻居、熟人借款共计187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年息最高达到50%。但两人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黄某与丈夫李某在2014年3月3日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男方名下所有房产均与女方无关;女方债务与男方及子女无关;男方债务由女方偿还。
此案开庭时,被告黄某、李某、罗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罗某向原告舒某等人借款的事实成立,应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至于借款时约定的高额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该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超过部分不予保护。虽然被告黄某与李某2014年3月3日已登记离婚,但上述债务在被告黄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案件审理期间,武昌区法院查封了李某名下的4套房产,判决被告黄某与其母罗某,限期共同偿还所欠原告舒某等人的本金、利息,被告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共同债务怎么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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