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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20日,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工商登记中载明的三位股东为刘某、王某、赵某三人。2008年9月11日,王某将其股份转让给赵某和刘某,工商登记中载明的股东变更为赵某和刘某二人,其中赵某占60%,刘某占40%,赵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自2008年6月至2010年11月期间担任公司总经理,此后被免职。
2011年3月18日,刘某以特快专递形式向H科技公司邮寄了股东查阅账务申请书,要求查阅公司账目。H科技公司收到了该申请,但未予书面回复。
一审法院另查,2010年12月10日,刘某成立了W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H科技公司存在部分重合。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刘某是H科技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的股东。H科技公司主张刘某自始至终都没有出资,证据不足,且股东的出资瑕疵并不论然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此项权利是股东知情权的一项基本内容,股东行使该权利不需要先履行公司内部救济程序,公司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刘某作为公司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H科技公司的相关答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H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提供公司自2008年6月起至20111年7月止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有的权利。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法律规定其拥有如下权利。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的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8.优先认购新股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权利损害救济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因此,作为H科技公司的股东,刘某当然依法享有以上权利,所以有权查阅公司的账目。H科技公司应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向刘某提供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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