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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新民事诉讼法》下个体工商户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及其法律责任分析

【法律实务】《新民事诉讼法》下个体工商户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及其法律责任分析


 

导读: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这一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形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个体工商户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等方面作用越来越重要。

《民法通则》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有关“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涉及条文共三条,其中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在第2条中对个体工商户予以定义,即“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定

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同时,在经营过程中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如果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权利如何保护、义务由谁承担则成为解决争议的首要问题。

1、在《新民事诉讼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前以前,关于如何确定个体工商户诉讼主体的有着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定,因此如何确定其诉讼主体也成为了当时争议的焦点。

(1)第一种情况。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的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以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依据上述条文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实际经营者与业主不一致时,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字号)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第二种情况。在新民诉解释出台以前,作为特例,个体工商户(字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故,在《新民诉法解释》出台前,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既有列业主(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的情形,也有列字号为当事人的情形。

3、《新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九规定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这一规定解决了之前个体工商户诉讼主体不统一的局面,明确了在诉讼中应当列营业执照上的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也要求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这一规定承认了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诉讼主体资格,也符合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属性。

三、个体工商户法律责任的承担

1、法律依据。在《民法通则》及其《解释》中,对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作了总括性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法通则解释》第42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2、个人财产投资、个人经营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对于以个人财产投资、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来说,该公民个人是个体经营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他应该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他的个人财产包括作为投资经营的全部资本和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清偿的顺序首先以投资经营的资本清偿,不足的部分以共有财产的应有份额清偿。

3、家庭共有财产投资、家庭经营下的责任承担。如果公民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并且其收益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是由家庭成员共同进行的,那么他们应当视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这种个体经营户的责任承担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如其子女已婚或者未婚但是有经济收入,那么以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子女未婚且没有经济收入,则以家庭的全部责任承担民事责任。夫妻一方与已婚或未婚但有经济收入的子女共同经营,则由共同经营的双方承担民事责任,未参加经营的一方不承担责任。已婚的兄弟姐妹之间或未婚但有经济收入的兄弟姐妹之间共同经营的,由参加经营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父母不对子女的债务负责。共同经营的家庭成员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首先以投资经营的全部财产抵债,如果资不抵债,就以家庭共有财产中他们的应有份额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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