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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有何救济方式?

                       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有何救济方式?
   【案例】陈某的哥哥陈达和妻子是个体户,育有一子陈小某。2000年两人在进货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双双去世,当时陈小某才6岁。陈达夫妻去世后,留有遗产8万多元,由于陈小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而当时陈某又在新加坡打工,陈小某亲属中适合而且愿意担任陈小某监护人的就只有其舅舅林某。经居
民委员会同意之后,便由林某担任陈小某的监护人。2002年5月,陈某从新加坡回家,发现林某有炒股行为,并已从陈小某继承的8万余元中拿走了4万元去炒股票,且还亏了一部分钱。为此,陈某提出反对意见,而林某认为他拿陈小某的钱去炒股票也是为了替陈小某增值。陈某不同意他的说法,便提出要变更监护人,可是林某不肯。遇到这种情况,陈某该怎么办?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林某作为陈小某的监护人,除了维护陈小某的利益之外,无权对其个人财产进行任何处分。该条第三款又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
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林某将陈小某的财产拿去炒股票,还亏了一部分钱,其行为已侵害了被监护人陈小某的合法权益,给陈小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林某赔偿。陈某作为陈小某的叔叔,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即是有资格担任陈小某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因此,陈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林某的监护资格,改由他担任侄子陈小某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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