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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通过留遗嘱取消生母对儿子的监护权?
【案例】2002年1月,张某经法院判决与其妻子黄某离婚,年仅10岁的儿子随张某共同生活。2008年9月,张某因患重病死亡。在清点其遗物时,发现张某留下一份遗嘱,该遗嘱在对其遗产作出处理外,还载明:在其死后,儿子由张某的父母亲抚养。黄某对此提出异议,并多次与张某父母亲发生纠纷。那么,张某通过遗嘱取消对方的监护权符合法律规定吗?
本案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遗嘱能够对哪些内容作出规定,二是夫妻离异后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问题。
遗嘱继承是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方式之一。一般来说,实行遗嘱自由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彻底保护,但是公民在订立遗嘱时,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因此,公民在订立遗嘱时,只能包
括以下方面:一是只能对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二是明确继承人的范围,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由此可见,张某在遗嘱中取消黄某对儿子的监护权已经超越了法律关于遗嘱内容的规定,应当是无效的。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已经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担任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此,即使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仍有监护权,在一方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对方可以直接行使对子女的监护权,除非其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宜担任监护人的情形,而且这些情形必须由人民法院予以确以。
综上,本案中张某通过遗嘱单方取消黄某对儿子的监护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黄某在与张某父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儿子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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