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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的变更和终止有哪些类型?如何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1)监护的变更:①法定监护协议的变更;②因监护人的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变更;③因撤销的变更。
(2)监护的终止:①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②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当精神病人痊愈,由人民法院做出撤销其监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终止;③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法院经查明属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关系终止;④监护人或被监护
人一方死亡或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⑤监护人行使辞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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