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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设定监护人,应当符合以下法律要求:
(1)为精神病人设定法定监护人。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依次为下列几种: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朋友,有监护能力并且本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地的民政部门同意的。
(2)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有资格担任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的,仅限于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其顺序依次为: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上述近亲属之间可以就监护人的担任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时,就不必再指定监护人。如果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则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被指定为监护人的近亲属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方式维持或撤销原先的指定。如果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指定,应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未成年精神病人不适用本条规定,而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此处的精神病人是指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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