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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现场强制措施

                               交通事故处理的现场强制措施

一、现场强制措施的概念
现场强制措施亦称即时性行政强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一种现场紧急处置权,是在交通事故现场处理过程中,为了预防或者制止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对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对事故当事人、肇事嫌疑人或者现场的其他人员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一、现场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要求
(一)现场强制措施的种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可运用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障碍等。
(二)现场强制措施的适用
1.传唤。
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肇事嫌疑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一种强制措施。
传唤主要适用于对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肇事人、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的讯问调查。对于其他需要进行讯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也可以将其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传唤通常应当首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制备传唤证,再由交通警察具体实施。
在交通事故现场传唤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传唤而不出示传唤证,但是在将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补办传唤证。
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肇事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办案民警应当立即对其进行讯问查证。
2.扣留车辆。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为没有其他机动车驾驶入代替驾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
事故车辆进行扣留,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9)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在现场决定扣留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扣留的车辆和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存档联交回所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1 0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 5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3.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事故车辆驾驶人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
(4)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6)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 2分的。
在现场决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到所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拖移车辆。
对于在交通事故现场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入不在现场或者虽然在现场但是经口头警告后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5.收缴非法装置。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在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时发现事故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收缴其非法装置:
(1)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2)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
(3)加装其他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且影响车辆安全的装置的。
交通警察收缴了当事人车辆的非法装置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收缴的非法装置交到所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6.收缴非法牌证。
交通事故当事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
7.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当事故车辆驾驶人涉嫌酒后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含量检验。
三、现场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在现场采取即时性行政强制措施的时候,除了拖移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收缴非法牌证和强制约束行政强制措施以外,对于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和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1 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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