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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费给付标准和方式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但是《婚姻法》对夫妻扶养义务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未对何种情况下夫妻一方需要对方的扶养,而对方又必须扶养及具体如何履行扶养义务做出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当事入主张扶养费给付标准、方式应当以公平合理为原则,扶养的程度应与扶养义务人的扶养能力及扶养权利人的需要相适应。通常应以维持扶养权利人原有生活水平为标准。具体应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的经济能力;
(2)配偶双方在家庭内部的分工及对婚姻贡献的大小;
(3)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
(4)双方当事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
(5)发生纠纷前的生活水平及目前双方生活水平的差异程度;
(6)夫妻双方各自的谋生能力;
(7)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经济负担方式。
(8)双方当事人对当前纠纷的过错;
(9)双方是否存在婚前财产或财产约定。
在给付方式上可以金钱给付,也可以提供居所等其他合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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