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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一、值班备勤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1 0条规定:“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并根据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确定值班备勤人数。值班备勤民警不得少于2人。”
一、接警登记制度
交通事故接警登记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来源有两种:一是接受报案;二是交通警察在执勤中直接发现的。群众报案是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主要来源。交通事故报案的形式一般有三种,即口头(当面)、书面和电话报案。报案人通常有当事人、当事人的委托人、事故发生目击者以及看到交通事故现场的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任何形式报案的交通事故案件都应予受理并登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登记备查。
(一)报警方式
目前报警方式主要有电话报警、当面报警和书面报警。
(二)接警记录内容
接警记录内容主要有:报警时间;报警人基本情况(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与事故当事人关系等);事故基本情况(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事故类型等);肇事车辆基本情况(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等);事故后果(人员伤亡、车辆损坏、财物损坏等);现场保护情况(是原始现场、变动现场,还是逃逸现场等);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三)按规定填写《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上做好报警记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制作要求是:
1.“案由”是指行政案件的类别,直接填写“交通事故”。
2.“案件来源”栏填写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等。
3.“报警时间”栏填写报案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用24小时制填写,要求精确到分。
4.“报警方式”栏填写口头报案、电话报案、书面报案等。
5.“报警人”包括举报人、控告人、投案人。报警人的基本情况可按文书要求顺序填写,主要包括姓名、性别、住址或工作单位以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6.‘‘于艮警内容”应当写明下列内容:①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如上述情况不明,可向报案人尽可能多地了解一些有关当事人的体貌特征、穿着、口音等情况,并予以记录。②交通事故发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后果和现状。有受害人的,要写明受害人、受害情况,以及损失财物的数量和特征等情况。“报警内容”要客观反映交通事故受案时所了解的案情,文字力求精炼,内容要全面准确。但有些情况下,如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清楚等,在受案时可以不填写,但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进行详细调查,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7.“受案人意见”是交通事故案件受案人根据案情,提出是否受理并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意见。如果认为不予受理或者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需在该栏中写明理由,不得仅填写“不予受理”;对于应当移送的,应当写明被移送部门的名称。
8.“领导审批”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的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所提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当写明同意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或者应当移送案件的意见,不能仅填写“同意”或者“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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