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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特点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特点
    (一)现场存在的客观性和现场状态的可变性
    任何一个交通事故都有一个客观的事故现场,现场各要素的原始分布和状况符合事故发生规律,具有客观性,也能反映出客观存在的事故实际情况。即使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有意改变或者毁灭现场,也只能改变事故的某些表象,最终不能掩盖事实的本质,这是由事故现场存在的客观性决定的。逃逸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客观存在,为我们认定当事人逃逸或者伪造现场,认定事故责任、处罚或者制裁肇事者提供了客观证据。
    交通事故现场处于露天的环境下,现场所处的道路人车往来众多,事故现场极容易遭到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现场状态会因此而发生种种变化,这就是事故现场的可变性。
(二)现场现象的暴露性和因果联系的隐蔽性
   事故发生以后,在现场中遗留的交通事故现场要素所处的位置及各自状态明摆在道路上,基本上是无遮拦地处在我们的视野之中,即使是一些细微的痕迹、物证,只要通过细致的勘查,也是完全可以发现的,这就是现场现象的暴露性。
现场现象中包含着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本质联系,即前因后果的联系,但这种因果关系不是表面化的,而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联系,是比较复杂的,必须透过现场现象,经过认真科学的分析,方能发现本质。现场现象包含的这种因果联系是隐蔽的。
(三)事故现场的整体性和形成过程的阶段性
   每起交通事故都有一个现场,呈现在调查人员眼前的是一个现场整体。虽然交通事故持续时间不长,但交通事故现场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要经过一系列过程才能最终形成。每一起交通事故都有一个发生、发展和最后停止的过程,有些事故车辆或有关物体甚至要经过好几次碰撞才最终停止运动。事故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会留下相应特征的现场表象,各阶段形成的象的总和构成了交通事故现场的整体。这就是事故现场的整体性和形成过程的阶段性。
   在实际的现场调查和事故分析中,我们既要注意整个现场范围内的整体性,又要注意区分现场中各种表象形成的阶段性。只有这样,才能把握交通事故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
(四)事故现场的共同性和每一具体现场的特殊性
    交通事故间,尤其是同类交通事故间具有许多相同特征,这些相同点即构成事故现场的共同性。但交通事故情况又是千变万化的,绝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交通事故现场,每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总有自身特殊之处,这就构成了具体现场的特殊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善于运用事故及现场的普遍规律来指导现场勘查和事故分析工作,又要注意具体事故现场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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