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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抚养费与探视权的关系
【案例】赵某与李某离婚时约定,双方子女小红由赵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每月探望小红二次。后李某未按约定给付抚养费,为此,小红起诉要求李某按协议给付抚养费。李某辩称由于赵某阻止其探望孩子,其才不给抚养费。赵某承认其阻止李某探望孩子的事实,并表示今后仍不许李某探望孩子。李某
因此拒绝给付抚养费。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
赵某阻止李某探望孩子,违反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法院为什么还要判决李某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呢?《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李某享有探望权,赵某阻止李某探望孩子不但违反了协议,更违反了法律,李某有权提起探望权诉讼,通过法律维护自己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但抚养费纠纷与探望权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只能通过两个诉讼去解决。李某不能将探望权纠纷作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
如何切实有效地保障未抚养子女但承担抚养费给付义务一方的探视权?目前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探视权行使遇到障碍时有以下两种解决途径:①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②诉讼。在对方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时,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探视权几乎不能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实现,因为强制执行探视权有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伤害。因而,将抚养费给付一方行使探视权作为支付抚养费的条件,将是有效保障一方探视权的有效途径。这一措施还能推广于一方其他监护权的保障上。当直接抚育子女一方拒绝他方探视子女或正常行使其他监护权时,他方可以拒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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