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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程序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概念
所谓程序即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遵循统一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程序,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准确执行交通管理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明确职责权限,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前提和保证。
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管辖、受理、简易程序、现场处理、交通事故认定、处罚执行、损害赔偿调解和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我们顺利、正确地处理交通事故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相对一般程序而言的,“简易”是“简便易行,快捷速决”的意思。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对于那些交通事故事实确凿、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所适用的处理程序。
设定这一程序主要是为了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效率。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对一些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交通事故,使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理,可以节省执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关系是:一般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基础,简易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简化。在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发现事故性质发生变化,案情变得复杂,需要转化为一般程序处理的,可以转化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主要区别是:简易程序比较简单、方便、快捷、容易;而一般程序比较完整、系统,又相对复杂。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较小,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才适用,而一般程序适用的范围比较广。凡法律未明文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都适用一般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 5条规定:“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交通内容: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入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三)简易程序的工作步骤
1.受理。
受理是指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报案应当接受,并登记备查。对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报案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
2、调查取证。
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口头告知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勘查、访问、证据收集等。
3、事故认定。
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过错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裁决处罚。
制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5、调解。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
6、结案归档。
交通事故案件结案,整理档案材料,按照要求归类入档。
(四)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的案件制作
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五)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调解的情况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应注意的问题
1.可由一名民警处理。这是简易程序的特点之一,有利于简便、快捷地处理交通事故,以方便交通事故当事人,同时节省警力,提高工作效率。
2、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3、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不适用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5、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通常适用的程序,也称普通程序。它规定了交通事故处理的各个主要环节和步骤,全面概括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的主要程序,交通事故处理一般程序的工作步骤有:
(一)受理
受理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案件并予以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知情人、目击者及其他人员报告的交通事故案件均应接受,并要做好必要的登记。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立即开展调查,对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报案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
(二)立案
立案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前提,经现场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经批准予以立案。对经过调查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三)现场勘验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财产,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勘查,收集痕迹物证,分析交通事故案情。
(四)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包括讯问当事人、询问证人,鉴定、检测、收集证据。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2人。对于刑事案件性质的交通事故,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实施侦查。
(五)交通事故认定
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调查、取证工作,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在规定期限内制作道路交通交通事故认定书。
(六)裁决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够上刑事处罚条件的交通事故责任者,移交人民检察院办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七)损害赔偿、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由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当事人之间的事故损害经济赔偿进行调解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在时限内未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八)结案归档、移送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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