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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
一、道路交通事故管辖
(一)管辖权限
1.管辖机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既是公安机关的业务部门,同时又是代表公安机关直接对外独立行使交通管理职权的职能部门,从而解决了各种诉讼中的法入主体资格问题。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法律法规授权内设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处理决定,是一个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
2、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事故的处理。
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刑事、行政处罚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3、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铁路和道路的平交道口发生交通事故,与火车相撞的事故由铁路部门处理;与火车无关的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处理。
4、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
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
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收集的证据,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通过外交途径转交给其所在机构。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交通事故时,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外交部门。
(二)交通事故管辖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1.地域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区域确定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范围叫地域管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因为涉及管辖权限问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市)、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2、移送管辖。
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 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确;第二,
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立案调查并且自己没有管辖权;第三,接受移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案有管辖权。
3、指定管辖。
对于管辖权有争议的交通事故,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某一方负责处理。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4、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公安部政治部编:《公安行政诉讼教程》,1997年第1版,第70页。是指由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或同意,将对某一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移送给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移交给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交通事故管辖权的转
移有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移送给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案件本属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但由于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它所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分歧较大,或者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外来压力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身条件、水平有限难以胜任该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
第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更好地开展监督指导工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5.特殊情况下地域管辖的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如何理解事故起始点呢?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在整个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对于调查取证存在五个特征点:发现对方的地点、感到危险的地点、采取紧急措施的地点、相互接触的地点和最后停止的地点。这里应该是相互接触的地点。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回避
(一)回避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回避是指与本道路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办案人员,不能参加本事故处理的事故处理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确保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为行使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法律、法规十分重视办案人员的回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3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4章、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47条分别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回避问题作了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7条规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上述法律、法规中都制定了有关回避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得以公正解决,增强处理结果的公信力,减少纠纷,降低诉讼率,节约社会成本。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实行回避制度,有助于消除交通管理当事人和相关人的疑虑,有利于树立交通警察的良好形象和威信,并有利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回避适用的对象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1)办案人员是事故当事人。
(2)办案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办案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夫妻、父子、母子、父女、母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如果办案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则可能偏袒当事人,或者引起人们对其公正处理事故的怀疑,应当回避。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办案人员的近亲属和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例如,办案人员的妻子和事故当事人是同胞兄妹关系。
3、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证人、检验人员、鉴定人员。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办案人员与本道路交通事故有其他关系是指与事故处理有利害关系以外的其他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例如,办案人员和当事人有同学或同事关系,事实证明有亲密友好关系,或者有不友好的特殊关系,这些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地处理事故,办案人员应当回避。当然,如果办案人员虽然有这种其他关系,但是不至于影响事故处理的公正性,就不
一定要回避。 (三)回避的方式与决定
1.回避的方式。
(1)本人自行申请回避。
本人自行申请回避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交通警察和其他应当回避的人员认为自己符合回避的条件,而主动提出申请的回避方式。如果在处理事故案件时,上述认为自己符合回避的条件,则应当主动提出申请,要求回避,这是一种义务性要求。
(2)当事人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是指符合回避条件而应当回避的交通警察本人未自行申请回避时,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的一种回避方式。即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交通警察和其他应当回避的人员有回避的法定原因之一时,申请回避的一种方式。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的回避。
这种回避是指符合回避条件而应当回避的交通警察本人没有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没有申请其回避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有关交通警察回避的一种回避方式。
申请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不论申请的形式怎样,都必须提出回避的理由。
2、回避的决定。
回避的决定是指交通警察所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经过对回避事由认真审查,而依法做出的决定,符合回避条件而应当回避的交通警察无论是本人自行申请回避,他人申请回避,还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其回避,其回避理由是否成立、回避是否准许,都应由具有回避决定权的负责人经过认真审查后再做出决定。
回避的对象不同,决定回避的审批权不同。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人员、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回避的程序是申请一决定,复议,如果部门负责人认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充分,可以做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事故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提出回避申请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回避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交通事故的处理。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交通警察、鉴定人员、检验人员,在回避之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做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案情决定,以确保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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