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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是否可以随母姓?姓名变更的审批条件是什么?
姓氏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条文,在新《婚姻法》中将“也”字删去。原来的表述容易引起误解,即子女姓谁的姓,首先考虑的是男方,然后才是女方,女方处于“也”的地位,就有一点“然后再考虑”的意思。而新的表述更为严谨,语气变了,姓谁的姓都一样,更体现了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父姓、母姓,随谁均可,没有先后之分。
关于姓名变更的审批条件是:一般要有正当理由,或个人身份特殊变化,不改名不能适应新的社会角色;或因收养、父母离异等原因,直系亲属关系发生变化要求更改姓名;或姓名用字不雅,字音字义有碍社会交往与管理;或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等。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16周岁以后,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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