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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
知道了什么是非道路交通事故以后,当事人一般很焦急地想知道:“我的事故不是道路交通事故,那我该怎么办?”
我们一般回答:“你的问题与交通事故相比具有特殊性,但我们可以依法帮助你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我们这样回答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7条第1款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但是实际上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有些交警部门不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要求赔偿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告有义务向法院提供事故是肇事方的原因造成的证据。证据可以是人证、物证或其他证据。
【典型案例】
2008年6月19日,被告任某驾驶川F72423行驶至龙泉镇“怡和新城”B区工地内时,汽车右后轮将路上一块石头碾飞,将站在路边的原告钟某左小腿打成骨折。交警以并非交通事故为由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后钟某找到我们,我们代理其案起诉到龙泉驿区法院,钟某获得赔偿,判决摘录如下: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09)龙泉民初字第247号
原告钟某,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三星镇某村某组某号。
原告贺某,女,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三星镇某村某组某号。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雪,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亢颖,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任某,男,1 964年4月1 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毛公乡某村某组。
被告陆某,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联合镇某村某组。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支公司。
住所地为四川省绵阳市临园中路82号。
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钟某、贺某与被告任某、陆某、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雪,被告陆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某系原告钟某之母。原告钟某、贺某诉称,2008年6月19日19时许,被告任某驾驶的川F72423行驶至龙泉镇怡和新城B区工地内时,汽车右后轮将路上一块石头碾飞,将站在路边的原告钟某左小腿打成骨折。2008年9月19日,某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作出鉴定,原告左胫骨骨折后遗活动属于十级伤残。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任某驾驶汽车操作不当将路上一块石头碾飞,击中原告钟某小腿,致其受伤,因此,被告任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但因被告陆某是川F72423号汽车车主,被告任某系其雇用的驾驶员,在从事职务活动中致原告受伤,故被告陆某应与被告任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员 陈健
二O O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路
【律师提示】
并非所有的机动车伤人事件都是道路交通事故。当遭遇非道路交通事故后,尽可能地保留说明事实经过的证据,在自己不知所措的时候,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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