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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概述
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企业类型,与其他企业类型相比有如下特征:
①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其存在和运行的法律基础。
②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即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之间在合伙企业业务范围内形成相互代理关系。
③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④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2)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广义合伙企业法的范畴。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审议通过,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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