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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是谁?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从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有权利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是未成年的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首先,关于“未成年的子女”,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18周岁以上为成年人,那么18周岁以下的子女就是未成年子女,他们理所当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是其中有一个例外,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的,视为成年人,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承担全部的民事义务。父母对于符合上面这种条件的子女是没有抚养义务的,也就是没有必要付给他们抚养费。
其次,有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界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对于已成年子女,如果因他智力低下、残疾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对其依然负有抚养义务,这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不得以子女已满18周岁为由拒绝付给抚养费。但是如果成年子女因为主观的原因不愿意参加工作,想靠父母过“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生活,
父母对此则没有抚养义务,子女即使提起诉讼也不能取得所谓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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