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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车辆存在多份交强险时应当如何处理?
当同一辆机动车投保了多份交强险时,如果认为多份交强险均有效,那就必须按照各份交强险限额分别予以理赔。这样一来,投保人通过交纳多份交强险保险费,对同一车辆就会获取数倍的交强险赔偿金,从而在实质上等于变更了交强险的条款和基础费率,这显然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的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因此,就同一辆机动车投保多份交强险的,应认定为一份有效,其余各份均为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对同一车辆的认定,应当是以机动车登记为判断标准。对现实中经常出现的主车和挂车,如果都登记为同一车牌号,则应视为同一车辆;如果是分别登记为两个车牌,则应视为是两辆不同的车辆,此时主车和挂车应各自分别投保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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