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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需补偿抚育费吗?
【案例】
圆圆出生于农村,家里兄弟姐妹共六个,生活比较困难,三岁时被父母送给了市里的高某夫妇收养。刚开始的几年,高某夫妇没有孩子,对聪明乖巧的圆圆很是疼爱,哄着、捧着,喜欢得不得了,圆圆的父母也庆幸圆圆被送到了一个好人家。但是四年以后,高某夫妇有了一个自己的孩子,对圆圆的态度开始有所转变了。刚开始是冷言冷语,到后来稍有不顺就对孩子动粗,孩子身上经常青一块紫一块,有时还不让吃饭和不让睡觉。圆圆的生父母知道以后,到高某家里去了解,圆圆哭着喊着要跟生父母回家,圆圆的生父母又心疼又气愤,于是决定和高某夫妇解除收养关系,带圆圆回家。但是高某夫妇说,解除收养关系可以,但是圆圆的生父母必须补偿这四年来的抚养费、教育费等,否则不能把圆圆带走。那么,圆圆的生父母应该怎么办呢?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第二款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案例分析】
如果收养人虐待养子女,送养人完全有权利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且不必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
根据《收养法》第二条的规定,收养未成年人的目的是为了营造一个温暖和谐的家庭氛围,创造一个在物质上、精神上等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环境。本案例中,高某夫妇对圆圆打骂、不让吃饭等虐待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圆圆的身心健康。这种情况下,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也就是说,圆圆的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完全有权利要求解除高某夫妇与圆圆之间的收养关系。
对于高某夫妇要求圆圆的生父母补偿这四年来的抚养费、教育费,根据《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本案例中,高某夫妇对圆圆打骂、不让吃饭、不让睡觉等,在这种存在虐待的情况下解除收养关系,高某夫妇没有权利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教育费等。如果圆圆的生父母与高某夫妇协商无果,达不成协议,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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