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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依法取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权的丧失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对该行为的确认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继承人必须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这里的行为,既包括亲自实施的行为,也包括教唆他人杀人的行为。第二,继承人必须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第三,杀人行为不论既遂还是未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第四,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该遗嘱中指定的部分无效,无效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仍可确认遗嘱无效,剥夺其继承权。需要强调的是,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动机和目的,不论既遂或是未遂,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丧失继承权。反之,过失杀人或者伤害致死的不丧失继承权一另外L因正当防卫而杀害被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但如果继承人在防卫过程中因防卫过当而杀害了被继承人的,则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确认是否丧失继承权的重点,是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有无争夺遗产的目的。对此,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继承人必须有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第二,继承人必须有争夺遗产的主观故意。第三,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该遗嘱无效,并按法定继承处理,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另外,法律所称的被杀害的其他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也包括遗嘱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对此需要注意的三点是:第一,如果被继承人有生活来源或独立生活的能力,那么,即使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也不构成遗弃。第二,构成遗弃要以继承人有扶养的能力和条件为前提。如果继承人本身就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不具有扶养条件和扶养能力的,则不属于遗弃被继承人。第三,如果是由于被继承人的原因或过错,造成继承人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的,例如,父母拒绝子女的照顾,拒绝与子女往来,拒绝子女的帮助,等等,子女对父母不构成遗弃,也不丧失对父母的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对被继承人进行精神上的折磨或者身体上的摧残,如殴打、体罚、冻饿、强制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等。确认是否丧失继承权的重点,是情节是否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另外,丧失的继承权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恢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虚假的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擅自改变被继承人造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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