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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的时间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继承开始的时间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公民的死亡是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开始的时间,而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如下法律意义。
第一,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只享有继承期待权,而继承期待权仅仅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继承可能性,并不具有现实的意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继承期待权转化为既得权,继承既得权使继承具有实际取得遗产的现实性。
因而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人的继承期待权转为继承既得权的时间,也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时间。
第二,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财产为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以其死亡时为准。遗产的范围和数量在被继承人生前是不断变化的,财产的数量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界线,在继承开始后,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为遗产,而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经处分或消费的财产不再纳入遗产的范围。需要说明的是,从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时,遗产的数量和形态有可能也在不断地变化,如遗产发生毁损、产生孽息等,都会影响到遗产的范围和数量,但这属于遗产的保管、使用和收益的问题,与继承开始的时间产生的效力没有关系。
第三,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继承开始时,无须继承人主张继承权,被继承人的遗产就当然地转移给继承人,但法律要求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必须具有继承能力,即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死亡的继承人不再具有继承能力,学理上将其称为“同时存在的原则”。也就是说,继承人能否参与继承,关键看其在继承开始时是否生存,只有在继承开始时生存的人,才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但继承开始时生存的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未取得的遗产应继份转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该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可代位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律的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在继承开始时,只有与被继承人有配偶身份的人才享有继承权,即在夫妻一方死亡时,婚姻关系未解除的,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即使其在遗产分割时已经再婚,其仍然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但如果夫妻一方死亡时,婚姻关
系已经解除的,另一方不再享有继承权,不能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
第四,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的时间。法律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但如果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因而,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有无宽恕的情形而定。
第五,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权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只享有继承期待权,因此,其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这意味着,继承人在放弃继承后,其自始不具有继承遗产的任何权利。
第六,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应继份额的时间。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继承法》第13条还规定了,在分割遗产时,根据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可以多分、少分或不分的情形。其中多分、少分或不分的条件是根据继承开始时的具体情况而定。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有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但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应继份不应因此改变。
第七,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和保护继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利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八,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嘱效力的时间。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否符合遗嘱的有效要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均应以继承开始时为界点,特别是当遗嘱人在生前立有多份遗嘱时,以遗嘱人死亡时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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