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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损失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间接损失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间接损失不意味着车辆等财产本身的价值减少,而反映着当事人因财产受损坏而发生的其他经济损失,主要包括误工费、承包费、交通费、营运损失费、停车费、拖车费、租车费和电话费等。间接损失一般不采用全部赔偿原则,而采取限制赔偿原则,以避免赔偿漫无边际,使侵权人不堪重负,这样既影响实际赔偿效果,也会导致人人不敢从事活动,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一般来说,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应着重把握以下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或损坏财产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可见,间接损失的发生必须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坏有密切的因果关系。如误工费、交通
费、拖车费的发生是为了减少财产损坏给受害人带来的不利影响。
(2)必须有证据证明间接损失确已发生。间接损失形式多样,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来体现,而不能仅凭想象或者推理。例如拖车费、停车费、租车费和货物清理费等,必须有相应的费用支付票据来证明,否则无法确定这些间接损失是否实际发生。
(3)间接损失的赔偿应当符合必要性及合理性原则。受害人不能有意或者过失地人为制造或者扩大间接损失,对于受害人有意或者过失地人为制造扩大间接损失的,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
(4)对于一些经常发生而且显著轻微的间接损失,可以在损害赔偿之外。比如电话费等,因为这些损失显著轻微且对受害人影响不大,不会给受害人带来巨大负担,如果纳入司法审查,举证的费用可能比损失本身还要大,既得不偿失,又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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