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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费用如何认定?

                                    修车费用如何认定?
    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损坏后,需要对其进行修理才能恢复至事故前其原本的使用性能及状态。机动车的维修需要专业技术,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当事人自己无法单独完成,需委托专门的机动车维修单位来进行,由此就会发生修车费。通常来说,修车单位出具的费用发票及维修清单是确定修车费的重要证据,它们能直接证明修理支出的费用,但修车发票与维修清单应当能够对应,在数额和收费项目上也应基本—致。如果维修费和维修清单本身存在无法消除的瑕疵,则其证明力将受到—定的影响。
在有的情形下,维修费也需要通过价格鉴定部门来确定,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或者车辆维修情况比较复杂,在有发票或者维修清单的情形下,也可以通过价格鉴定程序对修车费的实际数额进行核定。
另外,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l)修车时间的长短一般取决于维修单位而不是受害人,通常修车时间也决定不了修车费的数额,因此其不影响修车费的认定。
(2)保险公司的定损只是对车辆损坏情况的一种专业性意见,取代不了车辆的实际修理费用,保险公司没有决定修车费的具体数额的法定职权,但保险公司的专业意见可以作为确定修车费合理数额的参考因素之一。
(3)受害人有权选择受损车辆的维修单位,这不影响修车费的认定。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受害人有意通过选择收费较高的维修单位来扩大损失,则修车费就不能单纯按维修单位出具的发票和清单来认定。
需要明确的是,这里影响修车费认定的原因是受害人故意扩大损失,而不是受害人自行选择了维修单位。
(4)判断修车费价格是否合理,不应单纯从价格本身的高低来判断,而应看价格形成是否明显偏离市场规律,受害人作为正常民事主体是否能够知道该价格不符合市场规律,从而具有人为扩大损失的故意和过失。当然,对该问题的确定,必要时也可以通过价格鉴定部门来核实,如果价格鉴定结论与实际发生的价格相差不多,实际价格的形成基本符合市场规律,受害人没有扩大损失的故意或者过失,则仍然可以实际发生的修车费价格为准。
(5)对于修车后更换下来的旧零部件,应当归侵权人所有,因为侵权人支付了修车费,就意味着其已经支付了新零部件的全部价格来代替旧零部件。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旧零部件给侵权人,则根据损益相抵原则,应当根据旧零部件的实际价值适当减少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修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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