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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当赔偿车辆贬值费?如何计算车辆贬值费?
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损坏后,即使该车辆经修理完毕,其在二手车市场上的交易价格通常也比未遭受损坏的同类车辆低一些,这种价格差额就被称为机动车的贬值损失或者车辆减值损失。车辆损失贬值是客观存在,不因其是否实际在二手市场交易为前提。因为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发生严重损坏时,经过修复,受损车辆尽管在外观上达到了恢复原状的效果,但并不可能完全回复到交通事故发生前的原有状态,该车在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方面必然受到不利影响,导致该车功能、价值有所减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折价赔偿既包括在不能修复的情况下对损坏物的全部价值予以折价赔偿,也包括对修复后车辆的减值损失部分予以赔偿。因此,只有对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赔偿,才能真正达到填平受害人损失的目的,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也大多支持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贬值损失数额的认定和计算应把握以下几点:
(1)减值损失应当是实际存在的。如果恢复原状以后车辆溢价的,该溢价如果是因为损害而获得的新生利益,则不构成减值损失,根据损益相抵的原则,这时不但不应赔偿减值损失,还要扣除新生利益,
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2)确定侵权行为与贬值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即使存在减值损失,但不是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也不能认定为赔偿内容。如果存在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减值损失,还应区分行为原因力大小,准确确定损失数额和赔偿责任。
(3)计算损失数额的大小应当实事求是。最简单的计算办法是进行车辆的价值评估或者鉴定。评估或者鉴定有严格的职业资格、工作程序、职业道德等限制。法院应当对评估或者鉴定的结论进行审查,确认结论是否可信。
需要注意,财产贬损包括自然贬损和事故贬损,事故贬损确系因事故引发的价值减少,理应得到支持。但对于发生事故之日至诉讼中贬损评估基准日之间存在的自然贬损,虽然数额一般不会太大,但应在侵权人责任承担上有所区别,即不应以全部贬损额作为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依据,而是根据车辆使用年限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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