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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
一、男女法律地位的历史演变
    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与其社会地位是一致的。在婚姻家庭领域,两性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和睦,还是尊卑主从取决于所处的社会制度。在原始社会,生产资料实行公有,男女两性是朴素的平等关系。随着原始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过渡以及阶级剥削的出现,男子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超越了妇女,男性掌握家庭大权,男性奴役女性的情况逐步产生,私有制完全确立后,情况更是如此。男女不平等是私有制社会即阶级社会的必然产物。
   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中,提出了“天赋人权”的口号,主张人人生而平等,当然也包括男女平等,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在资本主义的早期亲属法中,歧视妇女的条款很多。在已婚妇女的行为能力、贞操义务、夫妻财产制、非婚生子、亲权、离婚等诸多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晚近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男女两性的法律地位渐趋平等。
二、男女平等的现状
(一)男女平等已成为世界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
   妇女问题一向是联合国社会发展领域关注的重点。《联合国宪章》序言明确宣称:“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1946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设立了一个由15个成员国组成的“妇女地位委员会”,专门研究有关妇女权利的紧迫问题,审议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方面权利与地位的状况,提出建议并制定促进妇女地位提高的措施。1975年以来,联合国又创办了“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妇女发展基金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这些机构的建立,表明了国际社会对男女平等问题的关注。
“妇女地位委员会”成立后,联合国在提高妇女地位、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其中最重要的是近20年来召开了4次世界妇女大会,将妇女问题在政府间的国际会议上进行专题讨论,通过了一系列提高妇女地位的文件,世界妇女事业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新进展。许多国家建立和加强了全国性妇女事务机构,拉美绝大多数国家成立了妇女局;亚太地区也相继成立了各类妇女机构,如澳大利亚在国务院下设妇女办公室,菲律宾设有妇女角色全国委员会,中国在国务院下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成立了妇女儿童专门组。这表明,妇女发展越来越引起政府的重视,男女平等已成为世界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
(二)男女平等是中国的基本国策
1995年9月4日,江泽民同志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明确提出:“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不仅符合世界历史潮流,而且已经走在所有国家的最前列,是对人类的解放特别是对妇女解放的划时代的贡献。男女平等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出已10年了。但同为基本国策,与计划生育和保护环境等相比,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及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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