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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的概念

                                         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债权人享有质权,称为质权人;移交动产或财产权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人;移交的动产或财产权利称为质押财产。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我国《担保法》、《物权法》规定了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为标的而成立的质权;权利质权,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的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而成立的质权。
与动产质权相比,权利质权的特殊之处在于:权利质权为可让与的债权或其他权利为标的的质权。与动产质权相同,权利质权是就入质权利的价值,担保债权受优先清偿的价值权。因之,并非任何权利均可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相反,通常只有具备以下性质的权利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须为财产权;须为可让与的财产权;须为适宜设质的财产权。不动产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等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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