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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谁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谁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可见,受害人本人是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
在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时,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受到的伤害最大,感到的痛苦最深,最需要给予补偿和抚慰;除此以外,死者的其他近亲属可以作为第二顺位权利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其他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死者没有配偶、父母、子女。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见,精神损害后果必须严重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如果说只要有精神损害,就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不仅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还会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滥用。一般来说,只要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无论伤残等级如何,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就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对于受害人没有死亡,也没有伤残的,是否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就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到受害人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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