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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受害人的身份?
由于我国现存的城乡差异,导致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要分别采取不同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相关损失赔偿的标准,在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不同的身份将直接影响到具体的赔偿数额。因此,用什么标准来判断受害人的身份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对当事人的利益有很大影响。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有明确区分,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乡交流的扩大,人户分离的现象越来越多,比如一些人在户籍上虽然属于农村居民,但却长期在城镇就业并且居住生活,因此,单纯以户籍作为当事人就业或者长期居住生活区域的判断标准,越来越不符合社会现状。户籍所代表的只是管理制度上的身份情况,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事人就业、长期居住和生活的区域,只是确定当事人身份的考量因素之一。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损失的复函》中明确说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使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可见,我们不能把城镇居民简单地理解为非农民户口人员,城镇居民是指在城镇有户口,有固定的居所,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及生活来源的人员,但已经在城镇居住、生活、学习、工作且达一定的期限的人员,虽无非农业户口,也应认定为城镇居民。另一方面,农村居民也不等同为农业户口人员,农村居民是指居住、生活在农村,以农业生产为生活来源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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