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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怎样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生活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 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该费用的具体计算方式为: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在18周岁~60周岁之间: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扶养人在60周岁~74周岁之间: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厂20年一(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周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金指数。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此外,需要明确的是“丧失劳动能力”应限于因年龄、身体、精神的限制而无法从事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即自己不能养活自己的人,并且是死者或者因伤致残者生前应当扶养的人;对于虽然无劳动能力,但有其他经济来源的人,不应列为被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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