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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权的性质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除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1_从属性
抵押权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成立上的从属性。抵押权成立上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因此,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之时,抵押权也无由存在。
(2)移转上的从属性。移转上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须附随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根据《物权法>第192条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消灭上的从属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2.不可分性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设定后不因抵押物、被担保债权及债务的分割或让与而受影响,主要表现为:
(1)抵押权人得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抵押物如被分割或让与部分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得就全部债权对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2)抵押物部分灭失时,其未灭失部分应作为全部债权的担保。
(3)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被分割或者让与部分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分割或让与后的债权人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4)债权部分受清偿时,不产生抵押权部分消灭的效力,债权人仍得就其剩余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5)债务分割时,抵押权也不受影响,仍以抵押物的全部担保数人的债务。
不过,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经特别约定可以加以排除。
3.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有广义、狭义两种定义。广义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在抵押期间,当抵押物灭失或者转让,其实物形态转换为其他替代物时,抵押权的效力仍可延及于该替代物;狭义的物上代位性仅指当抵押物因意外原因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灭失、毁损获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时,该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成为抵押权标的物的代替物,抵押权人有权就该项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行使抵押权。《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可见,我国立法上对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采取了狭义的定义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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