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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市场的陷阱和误区
当前的法律市场如同中国的任何一个市场一样,“大浪将至,泥沙俱下。”我们喝牛奶,可能会喝到“三聚氰胺”,喝出结石;我们吃餐馆,不小心就会品尝到“地沟油”。所以法律市场也就不会是一个“纯洁的天堂”。当事人如何在这个市场里不遇到“三聚氰胺”、“地沟油”,就需要“借你一双慧眼”。下面我们就讲讲有哪些陷阱。
其一,非法中介。
我们在德阳什邡的一个当事人给我们讲,说有人给他推荐一家叫“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还给她发了一张宣传单。我们看了她带来的宣传单,就笑了,告诉她:“你这张宣传单上没有载明任何律师事务所,全中国都没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叫优秀律师事务所。”她狐疑地看着我:“你怎么知道,我没有看见你查过。”“因为法律法规就不允许哪家所叫什么优秀律师事务所,是否优秀是讲律师事务所的水平,不可能是所名。凡是‘优秀’‘著名’‘最好’‘顶尖’等有夸大宣传的词汇,职能部门都是不会同意用来给任何单位注册使用的。这个宣传单上面不载明所名,估计宣传单的制造者是个‘串串’(非法中介)”。
其二,商业机构。
在四川和重庆笔者还曾见到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号称旗下有两家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交通事故的诉讼。这种说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是个笑话和谎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只能是律师个人,不能是什么公司。没有公司能成为律师事务所的所
有人,还谈什么“旗下”。为什么?非常简单,律师应当有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荣誉,法律规定合伙律师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如果律师办了错案,受到追责的话,有可能涉及律师用自己的全部家产偿还。法律以此来约束律师的行为,防止出现空壳公司骗取当事人钱财的情形。
其三,假律师。
假律师有两种,一种是某个人从头至尾独自冒充律师,独立完成整个案件,这种比较好识别。还有一种是某人或者一个小团体“挂靠”在某个律师事务所,由该律师事务所出具合同、章戳,以缴纳管理费的方式进行,但实际上为你服务的甚至连开庭的都不是律师。在这里我特别提醒,如果你不幸遇到这种情况,你的
“开庭律师”不是真律师,根据《律师法》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你可以拒付律师费,已付律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
其四,低价陷阱。
法律市场良莠不齐,有注重服务质量的律师事务所,也有生存艰难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我们时常听到当事人反映说某某律师仅仅收取“一两千元”就可以包到底或报出其他令人惊讶的低价。我们没有去验证这些当事人口中律师的实际身份。但有一点很明确,中国人有一条流传了数千年的俗语——“便宜无好货”。
法律服务相对于物品交易具有特殊性。你如果买桌子,无论你买了200元的桌子还是400元的桌子,一般来讲,这些桌子都还是会具备桌子的基本功能——放置物品,区别仅仅在于是否结实耐用、材质优良、美观。无论买200元的桌子还是400元的桌子,你都可以或多或少得到好处。
如果你请律师,买桌子的经验在这里就不适用了。你请律师的目的是希望替你赢得诉讼,争取利益的最大化,诉讼的特点是原被告双方律师的“竞技”,如果你的律师在关键场合关键问题上不能提出充足的理由,对对方的无理说法进行有力的反驳,不能替你策划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案,等待你的可能就是败诉、是利益
的损失,其实质是相当于对手的帮凶。所以这个时候一位好的律师会很好地维护你的利益,一位不好的律师会损害你的利益,也许他的内心愿望是良好的,但心有余而力不足。
我们看到许多当事人选择这样自以为便宜的法律服务,最后的结果往往是悔不当初。
许多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只注重看律师费的高低,而不注重赔偿额的多少,这样做是不明智的。这个道理一说就明白,假设一个律师的律师费是10%,另一个更优秀律师的律师费是20%,律师费上有2倍的差距。但如果收10%的律师能给你获得10万元的赔偿,收20%的律师能让你获得20万元的赔偿,收IO%的律师拿了1万元的律师费,你自己实际拿到了9万元的赔偿;收20%的律师拿了4万元的律师费,但你实际拿到16万元的赔偿。实际上最后收20%的律师帮你多获取了7万元,获取的利益要大得多。
有细心的读者会问:“这个收10%的律师也还是做了事呀,你不是说不好的律师会带来当事人利益的损害吗?”在这里,这位律师也替当事人“争取”到了10万元,但这是他给当事人争取了利益吗?通过他的“努力”把你可能得到的20万元打了对折,你还要感谢他?也许你的对手正在暗笑说“还好你请的律师不够
好,让我和我的公司省钱省力了。”
我有个当事人的孩子是四川大学法律专业研究生,我跟她开玩笑:“你可以让你的儿子练练手呀。”她非常严肃地对我说:“你可不能这么讲,我遇到交通事故已经够倒霉了。我的儿子只有理论还没有实践。我不能等到他什么时候成为交通事故的专家再来处理我的案子。我的儿子不希望用自己的妈妈来做实验,我也不能让自己成为别人实验的对象,因为这件事没有第二次,我输不起。”
上面讲的4种陷阱并不一定是孤立发生的,某些商业机构往往会挂靠一些不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在开庭时再派“假律师”替你出庭。提高警惕是每个当事人应当注意的,不要“伤身又伤心”。
除了以上的陷阱外,当事人是否就会选择到合适的法律服务人选呢?不一定。选择律师可能会有哪些误区呢?笔者简单归纳如下:
误区一,当前网络已经成为大家生活的一部分,有的当事人上网查询,看到某某律师自称办案经验丰富,自称名律师、大律师,就认定这是合适人选。
这就好像某人开一独资企业,他可以委任自己为总裁、总经理等任何动听的称谓,也许从始至终这个企业就只有他一名人员,他集总经理、总裁、销售员、财务、前台、搬运工于一身。动听的名称与实际的水平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误区二,只从亲戚、朋友、熟人中寻找。
就像我们在前面讲到的亲朋好友对于稳定当事人情绪是有一定帮助的,但在处理事情的过程中亲朋好友能起一些什么具体作用就因人而异了,有过处理交通事故经验的亲友的话还是有一些借鉴作用。
我们从乡村走向城市,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为什么?因为社会分工明确了。律师作为一个职业独立存在。
如果你的亲朋好友中有交通事故专长的律师,你当然可以请他帮助你。如果没有,难道你要开始学习法律,学到你自己熟悉并确保自己能独立办案了才开始处理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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