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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注意的是,员工对于规章制度的违反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而对于何为“严重”需要单位在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中进行明确。有了这样的具体规定之后,只要员工出现此种情况,单位即可以辞退该劳动者,并且不需要对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即使日后发生纠纷,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的制定有明确的要求,一是内容合法,二是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三是要公示让劳动者确实知道。 而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特别是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如民主讨论、向职工公示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就制定程序合法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笔者建议,单位在通过任何一项规章制度的时候都要有证据意识,保留好民主讨论、合法公示的证据,以防日后发生纠纷。 为了避免日后劳动者与单位就规章制度是否履行了民主程序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召开全体职工会议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规章制度时,要有会议记录,并让参加会议的职工签字;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规章制度时,要求工会或者代表出具相应的证明。 为了避免就是否进行了公示发生争议,按照《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的公示、公告程序的要求,单位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告知:一,可以将制度编印成册,让劳动者签收;二,组织劳动者培训学习,让劳动者签字;三,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让劳动者阅读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签字;四,可以在单位的公告栏或者网站进行公告、公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发给职工阅读,并让劳动者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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