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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制度概述

                                             亲属制度概述
一、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关于亲属一词,在中国古籍中早有记载。汉代学者刘熙在《释名·释亲属》中称:“亲,衬也,言相隐衬也。”“属,续也,恩相连续也。”说明亲属之间具有“相衬相续”的亲密关系。将亲属作为法律上的概念使用,唐代就已出现。《永徽律·擅兴》中有:“诸征人冒名相代者,徒二年;同居亲属代者,减二等”等规定。亲属广泛地见于律条,是从明律开始的。明律中有“亲属相盗”、“亲属相殴”、“亲属相奸”、“娶亲属妻妾”等条目。清律沿袭。近现代则将“亲”与“属”两字连用,其含义合一,指与自己有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法学意义上的亲属,则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和一般的社会关系不同,他们之间都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而且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主体之间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
    亲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亲属为血亲、配偶及姻亲的总称。狭义的亲属,仅包括血亲及姻亲,我国 《婚姻法》虽然未对亲属作统一的规定,但在结婚及家庭关系等内容的规范上都涉及了亲属问题。
(二)亲属的法律特征
1.亲属的产生具有特定的原因
     亲属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必然有其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具体来说,构成亲属产生原因的法律事实主要有3类:结婚;自然人的出生;收养等法律行为。
2.亲属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亲属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其身份和称谓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这种身份和称谓是永久性的,当事人无法变更。另一种是基于婚姻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如配偶、岳父母、公婆、养父母等,属于相对的可变更的亲属身份和相应的称谓。当事人可以依法离婚或解除收养,从而终止亲属身份和相应的称谓。
3.法律确认的亲属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恩格斯说:“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①各国分别通过习惯、立法等方式对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确认和规范,使之成为一种亲属制度。我国现行法律确认互有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
(三)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我国古代礼法实行家长制,每个家庭都有家长,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员就是家属,包括家长的妻、子女、儿媳等近亲属,也包括家庭中的妾、奴婢等。
所以,家属对应的称谓就是家长。因此,家属的范围、地位与亲属不同,家属不一定是亲属。反之,亲属也不一定是家属,如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已分家独立生活的兄弟姐妹等,则只是亲属而非家属。
    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立法中,没有家长与家属的划分,而是统称为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家庭成员间法律地位平等。同时,法律还对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作了倡导性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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