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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责任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新增条文,规定了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这是一个宣言性的条款,它本身是不可诉的,不能单独以该条规定提起诉讼,起诉妻子或丈夫对自己不忠实,但可以与有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条款一起被援引提起离婚诉讼。
(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含义
“夫妻互相忠实”是指夫妻之间应当感情专一,应该诚实、互敬互爱,不能有背叛夫妻感情和夫妻关系的行为。夫妻双方相互忠实包括性方面的忠实,这是婚娴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夫妻互相尊重”是指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当彼此以礼相待,不得侮辱对方,应尊重对方的独立人格及其独立权利。夫妻相互尊重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只有相互尊重,才能谈到平等,尊重是平等的前提,是实现夫妻各项权利的基本保证。夫妻相互尊重也是夫妻相互忠实的基础,夫妻间的相互尊重体现在夫妻生活的各个层面之中,包括感情上的相互慰藉、体贴、关怀,也包括生活上的相互关心、照顾、扶助。
(二)关于配偶权的讨论
国外配偶权制度已有较长的历史,实行配偶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也不在少数,那么,它是否也适合我国国情?在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是否也应规定配偶权制度,当时法学界的争论较大,主要有两种意见:
持肯定意见的专家们认为配偶权应做广义的解释,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权、性爱排他权、生育权、财产权、继承权、扶养权等。不管配偶权是否规定在法律之中,它都是客观存在的①。他们提出规定配偶权、夫妻忠实义务的依据是:其一,男女一旦结婚,就互为配偶,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配偶之间有互相忠实、互相扶助、互相继承遗产等权利。从理论上说,结婚就是一种承诺,承诺应该得到实现。其二,从制度上说,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姘居、通奸等行为违背了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其三,从国
外的立法来看,许多国家都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故保护公民的配偶权很有意义。
持否定意见的专家们认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手段来强制。依据是:其一,配偶权可能成为很多人的粗暴行为的挡箭牌。男女结婚以互爱为前提是专家们的美好愿望,实际生活中,男女结婚的动机形形色色。有的人出于无奈而结婚,有的人被逼成婚,更有人因为顺从父母的意愿而结婚。如果配偶权被立法肯定下来,一些人以此作挡箭牌,其结果更不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其二,规定配偶权有可能会形成法不责众的情形。我国虽然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卖淫嫖娼屡禁不止是无法否认的事实。据社会学家统计,我国有婚外性行为者估计占有10%左右,规定配偶权有可能会形成法不责众的情形。其三,国外的法律未必一定先进,未必一定适合我国的国情①。
由于争论过于激烈,配偶权最终没有写入《婚姻法(修正案)》,只在总则中专门增加一条,即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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