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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营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伤残情况,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因此,一般来说,营养费赔偿金额一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合理营养是促进受害人康复的物质基础。受害人的营养状况,直接关系到手术的成败和疾病的痊愈。对需要营养的受害人及时给予营养支持,能显著地改善受害人的营养状况,有效地配合临床,提高手术的成功率、治愈率,减少死亡率,缩短住院时间,促进受害人尽快康复。因此,对受害人补充营养所需要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营养费应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
(1)要视受害人受伤害或者残疾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一般的伤害可能不需要赔偿受害人营养费。因为就一般伤害而言,受害人一般不需要特别补充营养。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形。因为伤害重,不一定造成残疾,同时,即使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达到了残疾的程度,也不意味必然发生营养费。
(2)要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时所腥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等举证,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裁判。
(3)如果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但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确需给予合理营养的,可以酌情给予适当的营养费,但数额不宜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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