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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乘坐火车应当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况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应当容许,但受害人应当说明乘坐该交通工具的合理性。一般情况下,不准许乘坐飞机,紧急情况除外,也应由受害人说明乘坐的合理性。另外,该条中规定的正式票据,不仅包括正式的税务发票,还包括汽车票、火车票、船票、出租汽车票等,这些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应当吻合,不吻合的应当从赔偿数额中扣除。在前往治疗或者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如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数额。
应当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总之,交通费赔偿金数额等于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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