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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担保的限制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的联营合同,合同总价款1,000万元。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合同规定在本本项目经政府部门审批后,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合同价款50%的定金,即500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如期依约支付了500万元定金。后甲公司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该合同,遂与乙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即1,000万元。

  律师点评: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笔金钱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甲公司收受了乙公司500万元定金又不履行合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即1,000万元,猛然一看其要求是合理的。但是我国《担保法》对定金的最高数额已作了规定。《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所以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时,应当对定金的数额作出约定,定金的数额最多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可以在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限度内选择定金的数额,超出百分之二十的部分无效。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款50%的定金,是违反《担保法》的,超出法律规定的30%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500万元中200万元具有定金的法律效力,300万元应为合同预付款。所以甲公司应当双倍返还乙公司的定金为400万元,连同300万元的合同预付款,共应返还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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